衡水市区居民注意!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方式有新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动绿色发展,衡水市发布了《关于重新明确衡水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对收费范围、标准及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将于2024年7月1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那么,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呢?
《通告》明确,市区(含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农村地区如若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可暂不缴纳。
生活垃圾处理费究竟如何收取?
《通告》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居民方面,常住人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单位方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在册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每人每月2元,学校在校学生每生每月1元。
医院、宾馆、酒店等场所除按企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外,还需按床位数缴纳额外费用;桑拿、洗浴等场所按营业面积缴纳;农贸市场则按摊位类型和数量缴纳;商业、餐饮业除按企业单位标准缴纳外,还需按营业面积实行差额累进费率。营运交通工具中,长途客运车辆每月每辆2元,短途客运车辆每月每辆1元,出租汽车暂不收费。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可以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通告》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财政拨款的社会福利单位、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高中在校学生则减半收取。
生活垃圾处理费如何缴纳?
市区范围内使用华润燃气的居民用户,可在交纳燃气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缴费对象则需通过涉税渠道完成缴费。
此次《通告》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共建绿色美好家园。
来源:衡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