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投递法院专递时,违反操作流程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丢失邮件,导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寄出的邮件无法正常送达,法院认定其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对其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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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还原

2015年7月22日,法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郑某、马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以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上午9时),邮件号码为EY045391791CN,邮件送达地址为原告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北京路31号府佑大厦A座6楼西律师事务所,收件人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显示上述专递在2015年7月24日已投递成功,签收人为本人收。

2015年8月28日,该案开庭庭审时,两被告均从山东省临沂市赶至我院参加庭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导致当天的庭审程序未能正常进行。经电话联系原告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未收到我院寄送的开庭传票。

随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向我院发函称其于2015年7月24日收到邮件号码为EY045391791CN的法院专递一封(寄件人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当日9时50分到达某市北城揽投部,由北城揽投部投递员邵某带出投递,但该投递员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已将上述邮件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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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的邮递工作承担着法院送达的法律后果,不得进行弄虚作假行为。

该案中,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的投递员在投递邮件号码为EY045391791CN的法院专递的过程中私自代签收件人姓名并丢失邮件,其行为妨碍了该案的审理,并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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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为了维护诉讼秩序而对干扰活动进行的强制手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未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时,对其采取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提出严肃地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对实施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对实施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于特别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